發布日期:2022-09-09
1.電蒸汽發生器選用首要操控參數為額定蒸發量,鍋爐規劃熱效率,額定蒸汽壓力,額定輸入電功率等。
2.采用電蒸汽發生器應符合國家與地方有關規范、規范的制度要求。選用時宜采用蓄熱電蒸汽發生器體系,即在電網用電低谷時,將熱量儲存在蓄熱介質中;在電網用電高峰階段,將儲存在蓄熱介質中的熱量釋放出來供用戶使用。蓄熱電蒸汽發生器體系的特點是,對于峰谷不同電價,可為用戶節省運轉費用,并通過對電網的移峰填谷,有益于電網穩定、經濟運轉。
3.電蒸汽發生器配合蒸汽蓄熱器能夠蓄存較多、較高參數的熱量,但電蒸汽發生器加蒸汽蓄熱器的體系造價高,要求運轉管理水平較高,因此,對于供熱參數要求不高的采暖、生活、空調體系,電蒸汽發生器加蒸汽蓄熱器的體系很少應用。
4.電蒸汽發生器的電源應由配電室直接供給,可用電纜或金屬排運送。
5.確認電蒸汽發生器的負荷和臺數時,應結合鍋爐房配用的變壓器容量綜合考慮。多臺鍋爐可共用一臺變壓器,但不答應多臺變壓器一起給一臺電蒸汽發生器供電。單臺電蒸汽發生器的功率不宜大于2.4MW。
6.電蒸汽發生器的給水一般采用鍋外化學水處理,水質應符合規定。